宁夏口腔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关于口腔诊疗工作中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要点的建议

发布人:王涛     作者:陈磊     图片:      文章来源:医教科     发布日期:2020-03-20

宁夏口腔界各位同仁:

根据我区当前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形势要求,考虑到口腔诊疗工作的特殊性,为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指导我区口腔界同仁安全开展口腔诊疗业务,避免因口腔诊疗而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以达到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宁夏口腔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特制定本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目的

帮助宁夏回族自治区口腔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口腔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严格感染控制、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本建议将随疫情形势的变化,及时更新。

三、口腔临床工作感染防控建议

(一)对门诊病人和家属的管理

1.候诊的病人和家属应佩戴一次性口罩。

2.对每个病人和家属都要进行体温检测,询问14天内有无疫区生活史或旅游史,有无可疑的暴露史,并将以上内容记录于门诊病历上。

3.诊疗前应充分告知口腔门诊治疗的特殊性,告知医生无法甄别无症状的冠状病毒感染潜伏期患者和刻意隐瞒疫区生活史旅行史及可疑暴露史的患者,若为此类患者进行口腔治疗后,可能有病毒随着治疗产生的飞雾飞沫气溶胶而播散到诊室空气中。

(二)预检分诊的防护要求

1.个人防护要求: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乳胶手套、工作服及工作裤;

2.环境消毒要求:预检分诊点或分诊台应至少4次/每日使用含氯消毒剂(500mg—1000mg/L)进行清洁消毒。分诊遇到以下情况,劝离患者,并随时清洁消毒。

1)2周内有湖北省旅行史或居住史;

2)2周内曾接触来自湖北的人员

3)体温≥37.3℃,有咳嗽、流涕、乏力症状等。

(三)诊疗操作过程的防护要求

1.个人防护要求:进入诊疗操作的诊室,均应戴一次性外科口罩。

1)诊前先提供3%双氧水给患者含漱,如有飞溅操作时,使用强吸减少污染物播散,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

2)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在椅旁使用,离开诊室需脱下。

2.防护物品处理:

1)一次性外科口罩持续使用时间不超过4小时,遇污染或潮湿随时更换;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后及时更换清洗消毒;

2)脱口罩时手避免接触污染面,里朝外处置;

3)每次诊疗结束后,使用500mg—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清洁消毒护目镜和防护面罩。

3.手卫生要求:

1)工作期间不要戴手镯(链)、手表、戒指等物品;

2)严格落实“两前三后”手卫生原则;

3)脱下防护用品及工作服后,务必进行手卫生;

4)非清洁的手不要接触口、鼻、眼等部位。

4拍摄牙科影像时,应进行屏障防护和表面消毒。

1)调整机器位置、控制板参数以及操作机器时应使用屏障防护(一次性避污膜)。

2)工作人员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乳胶手套、护目镜。

(四)诊疗结束后清洁消毒要求

1.诊疗单元要求:

1)加大诊疗处置时的患者物理间隔,对于非独立牙椅诊室,至少间隔一台牙椅安排就诊;

2)诊室台面仅摆放与本次治疗有关的物品。

3)每次诊疗操作完成后,更换口腔综合治疗台隔离防护膜;并使用消毒湿巾(对新冠病毒有效的消毒湿巾)或500mg/L含氯消毒液对操作台面、诊疗工作台等进行物表消毒;

4)每天诊疗结束后,对各类物体表面进行终末消毒,可使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不耐腐蚀的设备使用75%酒精进行擦拭消毒。

2.空气要求:

1)诊室加强开窗通风,尽量不开空调。如无条件的增加机械通风。

2)有条件的在诊疗期间开启空气净化器。

3.诊室地面要求:

1)诊室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上下午进行消毒,采用5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作用30分钟后再使用清水擦拭。

2)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消毒液采用5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作用30分钟。

4.医疗废物管理:

1)所有一次性诊疗器械、患者使用后的漱口杯、纸巾、一次性口罩等均按医疗废物处理。

2)科室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在4小时内转出暂存间并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盛医疗废物的容器;24小时内转出本医疗机构。

3)保洁员处理医疗废物时穿工作服、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双层一次性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长筒水鞋。

5.医务人员工作结束:

1)洗手再脱下工作服再次进行手卫生;

2)所有工作人员下班后务必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洗手、洗脸,换自己衣服后再回家。

主要政策依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80号)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涵【2020】77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涵【2020】75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涵【20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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